(标题错误:不是2券商,是3券商)转载自乐视网昨日(5月13日)公告。
近期,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
一、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国梁、王景、刘小玉、赖良勇、郑炜、顾卫明、李宗*、郑起、李志宇、潘维农、王雁序(简称“十一名原告”)
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二: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邓伟、张特、赵凯、谭殊、张旻翚、吉晓庆、沈艳芳、朱宁、曹彬、贾跃芳、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二十二名被告”)
2、审理机构:北京金融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十一名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由上述二十二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背景情况:
年4月30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