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3家证券会计师事务所及7名CPA收到警示函:天健、立信、瑞华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于年对你们执行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年年报审计项目涉及会计差错部分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海越能源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停工检修,其大修费用对当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你们在对宁波海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大修供应商的选择、未充分评估大修费长周期结算对费用完整性确认的影响,未将大修费识别为与认定层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大修费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越能源公告子公司宁波海越年6月开始停工检修,并于当年8月11日和11月6日大修完成,恢复生产。年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调增宁波海越年度大修费3,.17万元。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一是宁波海越年度完成大修,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查验工程结算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导致未发现公司年度少计大修费。
二是你们在访谈中了解到公司有3家大修供应商,但项目组仅获取到其中2家供应商的部分合同,未对合同的完整性及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暂估大修费的恰当性保持足够的
浙江证监局
年12月6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第号、信会师报字〔〕第ZF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你们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将其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合理
浙江证监局
年12月6日
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所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你所将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所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所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22日
关于对邢士*、刘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邢士*、刘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号)和内控审计项目(报告文号:瑞华审字〔〕号)进行了内控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项目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你们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
你们对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你们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你所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
浙江证监局
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