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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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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速递

生态环境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碳市场启动渐行渐近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其中提出,国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在配额清缴方面,修改稿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修改稿提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修改稿明确,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同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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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关于修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号

各派出机构: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公告》(年第4号),决定对《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能发资质〔〕74号,以下简称《规范》)中有关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请结合许可监管工作予以执行。

一、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施工地派出机构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处罚”。

二、将《规范》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于被行*处罚的,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有关规定,对相关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和披露;同时,对其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能源局

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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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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