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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4名CPA因2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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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进行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出具的文件中未准确说明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主要回款实质为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年5月24日,你们在《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号,以下简称《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称比克动力自年初起至年4月30日止共回款9,.35万元,但未准确说明主要回款的实质为比克动力自身开具的7,.84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二、未能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倪国君、何林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年3月19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丽、金东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IPO审计项目(报告文书:天健审()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年12月,公司暂停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年底实际收款万元,期后收款万元,合计万元,收款比例15%。你们于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号),披露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度为“未发货,已收款30%”,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年10月至年6月,公司向比克动力共退回12笔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及金额11,.7万元。你们了解到上述事实,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在《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天健函〔〕号)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金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年3月19日

信息来源:证监会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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